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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成年网站入侵(入侵美国网站犯法吗)

hacker2年前 (2022-07-06)黑客技术78

文章大纲:

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

我刚来的,请多关照!

主席:各位老师、同学,2000年高一年级辩论赛经过七场硝烟弥漫的初赛和三场半决赛,今天将举行决一雌雄的总决赛。他们将对"中学生上网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展开一番辩论。正方高一(8)班代表队,他们的立场观点是: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反方高一(1)班代表队,他们的立场观点是: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人类将步入信息时代, *** 越来越强烈地介入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我们中学生。中学生上网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我方坚信: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我将从4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1.必要性。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 *** 的世界,要让我国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力军的我们,必然要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要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质。而因特网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 *** 同志不是说:"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

2.实用性。 *** 世界资源共享,它就像一个聚宝盆,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谁勤于在这座金山上耕耘劳动,谁就会有所得。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内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中学生的创造力。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E-mail请求老师的指导。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内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

3.现实性。我省的曙光工程就是为了快速推进教育信息化,在我省每所中小学建立因特网教室,普及计算机因特网知识,推动中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为全省中小学生提供免费的网上课内外辅导培养中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学生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再看看我们身边,学校的网站不正搞的红红火火,林寿桦书记、陈欣老师不也建议大家去学校的网站看一看吗?年段、班级的网页不也都在紧锣密鼓的 *** 吗?

的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 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中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之下,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对是非、美丑、善恶的判断能力,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在老师的正确引导和家长的指点下,必能使我们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应用 *** 这种工具。

21世纪将是计算机 *** 时代,今日的莘莘学子将担任未来社会的栋梁。了解和掌握计算机 *** 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津津乐道地谈网上教育,但网上教育不过是商家的夸大其词的炒作罢了。不仅在中国,即使在美国权威杂志《今日美国》的调查表明:86%被调查的教师、图书管理员以及电脑管理人员相信,孩子们使用因特网不会提高他们的课堂成绩。

刚才对方辩友滔滔不绝,无非是向在座各位展示了 *** 在信息交流方面的快捷性和方便性。但我奉劝您对中学生上网可不要雾里看花,我愿借对方一双慧眼,把 *** 的利弊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从量上说,目前 *** 有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类是网上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黑客、病毒和网上欺诈等;第二类是指传播色情暴力和仇恨的不良信息;第三类是形形 *** 的信息污染和垃圾,就在对方辩友慷慨激昂的四分钟陈词里,全球主要网站已经被黑客入侵了近200次,全球互联网计算机可能已经被最新病毒感染了170万台次……现实中,中学生上网已带来了诸多危害:

其一,据一项调查显示,不少的中学生成了小"网虫",沉湎于网上,将90%的时间用到 *** 游戏上,做了 *** 的俘虏,为 *** 所累,痴迷于"网吧"、"聊天室"不能自拔。不仅耽误了学习,甚至犯罪,据2000年4月《广州日报》报道,一名15岁的中学生为了"随心所欲"地上网玩 *** 游戏,竟然杀害自己的表姐,以达到占有她电脑的目的。

其二,中学生极易沉浸到 *** 的虚拟化生活空间中,一旦回到现实社会就产生一种孤独感,患上" *** 疏离症",成天高唱: *** 是我家,我的眼里只有它。这样对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在生理上中学生正处于快速发育时间,但是他们一上网就是四、五个小时,不仅眼睛超负荷运转,危害视力;也使得脊椎变形,真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所以 *** 的这么多弊与 *** 在信息交流方面的快捷性、方便性这一利相比,难道不是弊大于利吗?

其次,从质上说,我们今天讨论特定主体是中学生,他们是特殊的群体,他们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求知欲望极其强烈,但他们生理、心理还未成熟,对待新事物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制力差。这些固有的特征,与 *** 固有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构成了中学生与上网之间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以现实迫使国家机关颁布关于 *** 管理的专项法律,但 *** 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疆域特征也导致了法律难以奏效。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 *** 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所以,在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 *** 的种种弊端仍然存在。也许将来某年某月某日, *** 将成为一方净土。但一万年太久,我们只争朝夕,现实是 *** 已经对中学生的身心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同学们,面对我们的伙伴自投罗"网",而一"网"情深,为避免"网"事不堪回首,我们呼吁该下网时就下网,清清爽爽好时光。

正方二辩: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我想指出对方辩友在刚才陈词时犯的一些错误。 首先,对方辩友说美国有80%的教师、图书管理员经过调查发现,他们的孩子不能通过 *** 来提高成绩,可是我要问对方辩友,现在成绩能代表素质吗?我们国家现在正在推行素质教育,如果你们光讲成绩,那岂不是又回到了应试教育的死圈子里吗?

还有对方辩友举出种种的特例来证明 *** 对我们中学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说任何新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像工业革命以及各种封建生产关系等,虽然在刚产生时造成一定的坏影响,但我们能否定它的伟大吗?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在信息时代里, *** 与素质教育可以说是一家人,其原因是 *** 可以打破时空界限,达到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相互之间的互动交流, *** 这个优势对素质教育帮助极大,可以说是给素质教育工作推上了双翅。

由于 *** 对素质教育的帮助,目前出现了"网上远程教育"这个名词,中学生可以通过 *** 周游全球各地名牌学府,访问著名的图书馆,查询任何所需资料,足不出户就可参与学术研究,通过互联网从广泛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科目进行深造,借助在线公布的课程资料,从容地完成学业,考试后可以马上知道成绩,有了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请求老师指导。例如,北师大实验中学前几年就与北京电报局合作在东方网景网站上推出了北师大实验中学网校,实行同步教学,每周网校教学内容全部由实验中学年级各学科各周进度保持一致,读者在全国各地通过上网都可身临其境地接受全面教育。

目前,我国好学校和好老师并不多,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好学的学生对知识的渴求,互联网可以把原来限于有限时空里的优秀教学内容无限扩大,所有能上网的中学生都可以在网上接受到全国一流中学的良好教育,所以上网就显得尤为重要。

反方二辩: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说上网可以查资料,但是中学生上网就是查资料吗?同时对方把"上网"等同于"网上教育"这不明摆着偷换命题吗?那么你对许多中学生网上聊天、搜寻色情信息,作如何解释呢?这就是所谓的"教育"吗?

下面我将系统地陈述中学生上网所造成的种种弊端:

之一、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经常上网获取那些零散和不系统的知识,不但不会提高中学生的能力,反而会比以往退化,而且还有不少中学生,因为无法处理过量的信息而患上"信息焦虑"等精神病。此外,据英国的米德塞克斯大学的蒂姆莱贝教授统计,网上非学习信息有47%与色情暴力有关,一旦学生接触到这些信息,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由于 *** 对中学生具有无限吸引力,所以导致很大一部分中学生沉溺于 *** ,从而患上" *** 上瘾症"、" *** 疏离症"等新型的精神性疾病,这些网虫们不要家人不要同学,脱离现实生活,完全是一群有着程序化思维的类机器人。

第三、 *** 传播诱发中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冲突,由于网上传播的大多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为主,这往往与接触这些信息的中学生脑中积淀的中国文化产生冲击,严重的会形成另一种殖民主义。

第四、 *** 语言的大量使用弱化中学生的民族文化素质。 *** 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内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网上的错别字、病句随处可见,中学生长期与这种语言环境接触,不能不令人担忧。

最后,我提醒对方辩友不要对大量事实听而不闻。

主席:大家可以看到在刚才的规范发言中,双方辩手可以说是胸有成竹,志在必得。请接下来我们将进入考验个人应辩能力的盘问阶段,请大家领略一下辩手的锋芒与锐智。除反方三辩的时间有限制外,其他队员用时均为1分钟,先请反方三辩提问,时间为20秒。

盘问阶段

反方三辩:刚才对方辩友举了我校网站的例子,可是附中网校里有许多信息垃圾,这也是前不久两代会中校领导指出的。现在我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决中学生自制性差的天性与 *** 的三大问题呢?

正方三辩:请对方辩友注意,任何新生事物在它开始阶段部分都必不可少带来一些弊端,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事物它们发展的前景和总的趋势,那我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否承认在信息时代 *** 是一种重要的工具请正面回答是或不是。谢谢!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刚才或许没听清楚,在一辩陈词中我已指出 *** 是一种重要的通讯手段,还指出 *** 的三大问题,这就说明了中学生上网弊大利,难道对方辩友没有理解吗?请问对方辩友,在网上这种虚拟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往往带着一个假面具,这与水中月、镜中花有什么区别?请正面回答!

正方一辩:在网上交往真的没意义了吗?那怎么会有那么多人上网呢?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中学生上网是弊大于利的话,那么国家怎么会把上网这个课程安排到计算机课程中来呢?

反方二辩:我想首先指出,目前国家并没有把上网课程安排到计算机课程中,还有如果真像对方辩友所说的话,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制定法律禁止中学生进入地下网吧呢?再请教对方辩友,在中学生上网利和弊兼有的情况下,你是如何判断利大于弊呢?

正方二辩:我认为利是主流,弊只是在 *** 刚刚产生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刚才的一辩三辩已经反复强调,可见了对方辩友没有理解。请问对方三辩,学以致用,电脑上网作为一门课程是否需要学以致用,是否要把上网知识付诸于实践?

反方三辩:是要付诸实践,但我们所说的上网并不是指所有的人。我们的前提是中学生,中学生的天性是判断力和自制力比较差,对网上的信息垃圾它们能够正确处理吗?刚才对方辩友无法回答判断利弊大小标准,我现在告诉大家,首先我们从数量上判断, *** 三大问题与其方便性和快捷性相比是三弊一利,难道对方辩友还要说利大于弊吗?其次,从质上说,中学生自制力、判断力差的天性弱点与 *** 三大问题是不可调和的固有矛盾。所以我方再次强调,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谢谢!

主席:看来双方都是能言善辩,接下来在自由辩论阶段大家将会欣喜到更为惊心动魄的较量。双方必须交替发言各队累计用时为4分钟。先请正方发言:

自由辩论阶段

正方:对方辩友始终没有弄清楚中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中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下,在老师的指导下,家长的管束,这难道还不能避免哪些弊端吗?

反方:刚才对方辩友说中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那么他们是否真的对网上信息有正确的判断力呢?今天中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刚刚播出一条新闻,说的是在河南商丘刚破获的一起叫" *** 美女" *** 的报道;其中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有5700人左右,而其中50% 以上是中学生。难道这就是对方辩友所说的"判断力"吗?

正方:对方辩友犯了一个以偏概全的毛病。访问该网站的5700人中有50%以上是中学生,这样只有2500多人与访问 *** ,而全国中学生又有多少人呢?这样我们就可以否认中学生上网的所有好处吗?

反方:对方辩友要知道我们只是了解一部分的材料,还有许许多多的 *** 没有查出来!

正方:我也想告诉对方辩友一则材料,在杭州有个93%的中学生能够控制住自己,不去看那些不健康的网站。

反方:对方辩友刚才强调中学生在家里受家长的管束,但是网虫们由于家里过于敏感的经济控制,网虫们就欣然的前往地下网站,到了地下网站那还有谁来约束呢?

正方:难道网虫们吃喝拉撒都在地下网站吗?他们最终还要回到家和学校吗?

反方:错了!上个学期我们学校的《求索》杂志相信大家都忘了,大家应当记得暗访那些地下网吧,噢!就在这里(拿起《求索》杂志),那些老板就是供他们吃,供他们喝,甚至在网吧里住下来,好几天不回家呀!

正方:请对方辩友注意,这些网吧不是我们提倡的正确的上网方式,这是属于国家法律规范问题。谢谢!

反方:我要向对方辩友指出的是 *** 的开放性,无疆域性,导致法律都难以奏效,而网上法律又难以界定,所以用法律去解决 *** 的这些弊端是令人怀疑的。

正方:我也想告诉对方辩友, *** 的无疆域性是在选址上的,它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谢谢!

反方:可是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国家法律能够正确约束网站。每一年 *** 上的犯罪率是以40%的速度增加,而每一年的破案率还不到19%。

正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所说的网上犯罪是否指中学生犯罪呢?

反方:对方辩友要知道,目前为止大多数的高水平黑客都是求知望强,而电脑水平高超,但内心已变质的中学生。

正方:对方辩友应该承认上网可以受到教育吧。而且我方未不否认网上有可能受到其他污染,但是我们讲的是利大于弊嘛!

反方:对方辩友刚才谈到中学生上网是一种趋势。但是难道一种趋势都是合情合理的吗?比如当今一些国家犯罪感呈上升趋势,这能够说犯罪率上升是利大于弊吗?

正方:对方辩友,难道你们要等到 *** 都发展成熟,等你们入土的前一天才开始学上网的吗?

反方:我们并没说上网没有利呀!

正方:我们恰恰强调的是上网利大于弊嘛?

反方:是有利也有弊,但我们辩论的前提是中学生上网,中学生的天性与 *** 的三大问题已经说过它们之间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所以……(反方时间到)

正方:对方辩友注意,中学生上网在现阶段,主要是把 *** 作为学习工具与通讯工具,而弊端只是旁枝末节的关系。

正方: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学校、家长对于中学生的教育,可对方辩友就是置若罔闻呀!(正方时间到)

主席:谢谢各位辩手,刚才的自由辩论,可是针尖对麦芒。接下来我们来听听双方四辩是如何来总结陈词的。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对方辩友罗列了大量的例子,不惜夸大其词地说中学生上网如何好,如何好!可对中学生上网带来的一系列弊端轻描淡写,甚至像蜘蛛网一样轻轻的抹去!这种不尊重事实,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说一叶障目的态度,的确无法令人恭维!同时,对今天辩论的主体--中学生的特征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要知道人贵自知之呀!而更为关键的是今天对方对这个"利弊"大小的比较始终没有一个标准,那你们的立论从何而来呢?

今天,我们本着对自己作为中学生,对自己健康成长的追求来同对方一起探讨这个充满主观意想的话题。无论是利大弊也好,还是弊大利也好,我们的最终目的难道不是趋利避害吗?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进而设法解决问题是我方今天立场的根本出发点。下面我再一次我总结我方观点:

之一、只有认识到目前 *** 的三大问题,我们才能去追求让 *** 成为一方净土。法律制裁的无奈、道德规范的苍白技术限制的落后无不令有识之士的内心感到忧虑和不安。看看那些地下网吧,看看那些中学生浏览的网页界面,真可?quot;色情与垃圾齐飞,虚假共暴力一色"。桩桩事实告诉我们,中学生上网不加以控制的话,怎么让社会相信我们是祖国美好的未来呢?

第二、只有认识到中学生是一群特殊的群体,才能正视现实和问题,我们从不奢望每个上网的中学生会成为先知先觉和贤者、圣人,而从他律走向自律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只有万能的"上帝"才可能派出无数的"天使"下凡对每个上网的中学生说:"嘿,伙计,此物非礼勿视。"可事实又告诉我们中学生往往会出于好奇或冲动,刻意去寻找一些色情,努力信息进而引发诸如性犯罪等社会问题。此时此刻对方辩友猜猜上帝会怎么想?他只会说:"Sorry!不是我的心太软,只是我很无奈。"

第三、只有认识到中学生上网弊大利,才能调动社会的各方面力量和各种手段来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我们是五月的花朵,但花朵有被害虫侵蚀的时候,只有摆脱 *** 的束缚才能用青春拥抱时代,我们是初升的太阳,但太阳也有被乌云蒙敝的时候,只有该下网时就下网,才能用生命点燃未来!"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我们有一个梦想:在新世纪的一个清晨,当我向度尽劫波的人类精神家园投去最后一瞥时,我们广大中学生正以新面貌新状态,迎接新挑战!谢谢!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对方辩友、老师、同学大家好!首先,我想针对对方辩词做一些分析。不可否认,对方辩词精彩睿智,但真理不是修饰而成的,对方辩词中的漏洞依旧清晰可见:刚才对方辩友指出一部分学生上网是为了浏览一些不健康网站或进行犯罪行为。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不妨作些大胆假设。如果没有 *** ,那些缺乏自制能力的中学生难道不会阅读一些不健康的书籍或从事其他犯罪吗?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心态问题而不是 *** 本质问题。其次,我想针对此次辩题做如下分析:

一、关于中学生,是指13-19周岁在校学生。这类人群有以下特点:①他们年龄注定他们将成为明天的建设者,他们肩上担负的是托起未来的重任。他们的任务是跟上时代的脚步。及时掌握科学技术;②中学生的年龄也使他们对新生事物既充满好奇,又缺乏自制力;③因此,他们的生活离不开老师、家长的领导,他们的世界时时处处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保护。

二、关于上网。什么是 *** 呢? *** 是指信息处理应孕而生的一种集学习、通讯及适当时候放松的娱乐工具。而它又不是一种普通的工具,它有着其他事物所不可替代的优势:1、可以打破时空界限,使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进行相互交流,可使信息处理更系统,全面;2、使信息流通更及时、便捷,所以教育选择了上网,世界选择上网。这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才竞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流,教育在千呼万唤中面临改革。而 *** 的出现,无疑成了教育改革的好帮手。面对 *** 这个五彩缤纷的空间,我们可以轻松自由地听名师讲座,可以身临其境地畅游奇妙太空,我们学习不再仅限于书本,我们也逐渐拥有了科学素质。

当然,我方也不否认 *** 存在弊端。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利有弊,但正如我方辩友所证明的,如果人们更广泛接触到的是事物有利的一面,我们又怎能说是弊大于利呢?这就像吃鱼一样,我们有时会被鱼刺卡住喉咙,但我们能仅因为这几根骨头就说吃?quot;弊大于利"吗?不行。因为鱼刺卡喉咙只是偶尔,如果小心,安全可以避免;但只要我们吃鱼,就一定能得到营养。中学生上网也一样;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信心地说: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谢谢!

关于美国的网站法律

美国历来是一个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度,它不仅将言论自由规定在 *** 的之一条,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险倾向原则”、“煽动原则”、“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等一系列适用原则。随着人类进入 *** 时代, *** 技术与传统的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现出来。那么,究竟应该在 *** 世界中对言论自由施以什么样的法律限制呢?美国作为 *** 的发祥地和世界上在 *** 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无论是在 *** 基础设施还是在 *** 立法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而言,美国在 *** 言论自由的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宽泛的,除了口头言论之外,书面表达、音乐、绘画甚至行为,都有可能受到之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或许与修正案的表述有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2根据修正案的这一表述,除了出版、 *** 、结社、 *** ,其他表达公民意见的行为都可以涵盖在“言论自由”这一范畴之内。正是由于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如此宽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高法院实际上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以及附加言论(speech-plus-conduct)。所谓纯粹言论是指“口语、文字、图画、音像、肢体语言等纯粹用于表达、展现思想、技艺等而不与外界或他人直接发生物理学意义上冲突的形式、手段”;象征性言论则是指“所有目的在于表达、沟通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观念性质的因素的行为”,如焚烧国旗、佩带黑纱等;而附加言论即语言加行动,它是指“在设置纠察线(或警戒)、 *** 、 *** 时,言论混合着行动的情况”。3由于这三种言论给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因此法院对它们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

在这三者之中,纯粹言论被认为应该受到更高的保护,象征性言论被认为“非常近似于‘纯语言’”,4而附加性言论则被认为应受到最严厉的限制,因为“它是在没有交流作用的行为环境中的语言表达形式”5。由于纯粹言论的保护原则较其他两种复杂,因此本文将首先讨论象征性言论和附加言论的法律界限。象征性言论与附加言论在保护原则上有着重合的地方,即它们均可以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形成于1968年的“合众国诉奥尔布莱恩”一案。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代表更高法院首先提出了在把言论和非言论结合在行为中时,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非言论部分进行限制才是合宪的:(1)规定必须促进重要的或实质性的 *** 利益;(2) *** 的利益必须与压制自由表达无关;(3)对所提出的自由带来的附带限制不得大于促进 *** 利益所需要的程度。6尽管“奥尔布莱恩原则”既适用于附加言论也适用于象征性言论,但二者在适用条件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附加言论的案件一般都适用利益平衡原则,但是如果 *** 对象征性言论的限制已经构成了内容限制,7那么法院将转而适用严格审查标准,也就是说 *** 必须证明审查中的法律是严格地为实现 *** 首要的或切身的利益而制定的。8另外,在实践中,尽管在这种“附加言论”案件中采用了利益平衡原则,但更高法院往往赞成对附加言论实行管制。9由此可见,法院对待附加言论的态度要比对待象征性言论严厉的多。

如同上文所提到的,美国更高法院认为纯粹言论应该受到更高的保护。那么,对于纯粹言论什么样的法律限制才是合宪的呢?首先,法院将言论分为可以根据其所传达的信息进行限制的和只能进行“内容中立”限制的言论。之所以对言论进行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人们认为之一条修正案只对能够促进它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提供保护。因此,凡是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之一条修正案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如淫秽言论、虚假陈述、商业广告等,要么不应受之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要么只应受到更低的保护。对这些言论,法律得根据其内容对其进行限制。同样,对于这些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又可进一步划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10其中“高价值言论”指的主要是危险思想和信息,如呼吁人们 *** 征兵等;“低价值言论”则是指商业言论、不正当言论等蕴含之一条修正案价值较少从而也应受较少保护的言论。11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这一问题上,如何对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设置法律界限构成了宪法学者和法院探索的重点,同时也构成了美国法院“对限制的限制”的原则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现行的对这类言论进行法律限制的原则主要包括霍姆斯——布兰代斯原则(即“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模糊和过宽原则以及事前审查原则。12但是,两相比较,法院在对待“低价值言论”的法律限制上比对待“高价值言论”的态度要宽容的多。至于受到之一条修正案完全保护的言论,法律对其进行限制的理由则必须与其所传达的内容无关,即只能对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和 *** 进行限制,如禁止在医院附近进行嘈杂的演讲。13当然,根据ACA v. Dounds14一案所确立的“逐案权衡”原则, *** 如果能够证明它对于限制“内容中立”言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利益,也可以根据它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限制。15

众所周知,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上历来有两种态度,即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态度。而不论是从各国立法、各种人权公约,还是从学者们的论述来看,相对主义都可以说占据着主导地位。16即使是绝对主义论者,如米克尔约翰,也并非认为无论对什么样的言论都不能施以法律的制约。17既然相对主义已成为各国的共识,那么必然会涉及到什么样的法律界限才不会侵害受到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这一问题。为了寻找合宪的法律界限,各国一般采取的都是利益衡量的 *** ,即将某一言论可能促进的利益与可能损害的利益两相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限制的 *** 。然而,面对不同类型的言论,人们所面临的具体的利益选择也将是不同的。以政治性言论和商业性言论为例,人们一般都认为对于政治性言论应给予更高的保护,而对于商业性言论的法律限制则是更为可以接受的。这样,我们就有必要对各种言论进行科学的划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言论确立不同的保护原则。比如上文所讲到的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几种类型的划分及各自的保护原则,就是美国人根据自己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所最终确立下来的。我们可能会不赞同其中某些具体的观点,如我们可能会不赞同将行为归入言论自由的范畴之中,也可能会不赞同对不正当言论提供保护,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对言论进行划分的 *** 与我们笼统地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 *** 相比,是更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的。

进入20世纪之后,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带来了传播方式的重大变革,广播、有线电视、电影、直至今天的国际互联网,这些新的传播方式的出现大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给言论自由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象1969年的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案18、1978年的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案19,以及Kovacs v. Cooper20案等都是新的传媒与言论自由传统的法律界限产生冲突的实例。与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广播、有线电视及音像相比, *** 对人类的通讯传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影响都是更为革命性的,因此它与言论自由的传统法律界限所产生的冲突也将更为激烈。

在 *** 产生之初,由于对这种新兴的传媒的发展趋势缺乏认识,以及考虑到 *** 对信息的自由流动的特殊要求,各国并没有针对 *** 进行专门的立法;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和学者们对于既存法律是否同样适用于 *** 未能达成共识,因此导致了 *** 实际上处于法律规范之外,这也就是所谓的“Non-regulation"时代21。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却是网上赌博、色情、暴力、宣扬种族歧视等的言论泛滥。根据2000年召开的“防止利用互联网传播种族仇恨”大会公布的统计数字,1995年互联网上仅有一个传播种族仇恨的网站,到2000年中期此类网站已经超过2000个,仅德国就有500多个这类非法网站。22鉴于这种情况,各国逐渐认识到 *** 这个虚拟的空间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从而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逐步加强 *** 立法的工作,一系列电信基本法、电子商务法、 *** 安全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的法律法规等相继在美、英、德、俄等国出台, *** 开始由non-regulation时代走向regulation时代。但是规范 *** 世界的工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基于网上的基本行为方式就是信息的传播, *** 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网上的言论(或信息)什么样的法律限制才是合宪的。而由于 *** 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殊性质,要规范 *** 言论就不能套用传统的模式而必须寻找新的法律界限。

具体而言, *** 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殊性质。

一、 *** 是“无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也就是说, *** 向所有人开放,在 *** 上无所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也不需要所谓的把关人(gatekeeper),23每一个 *** 用户都同时既可能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因此网上信息源的数量“只受到希望进入(互联网)的用户人数的限制”24,在互联网上可以说是存在着趋于无限的信息提供者,或称信息源。这也就意味着在 *** 上信息的多样性可以达到更大化。而传统的媒介则与互联网完全不同。以广播为例。广播领域中几乎所有的信息内容都是在外部被中介人所拥有,他们控制着内容的生产和选择,还有发布的步骤、次序和时间。25这样,广播所传播的信息的多样性必然大打折扣。而言论自由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多样化,即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无论是密尔的自由论还是霍尔姆斯的“自由市场论”,都强调意见或观点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知真理的重要作用,而获知真理正是言论自由的主要价值之一。26因此才有学者认为信息源多样性的更大化是言论自由发挥其价值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27 *** “无中心化”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做到信息多样性的更大化,从而也决定了 *** 在所有的传媒中最有利于言论自由价值的发挥。

二、 *** 具有交互性的特点。所谓交互性指的是由用户控制信息的交换而不是中介人,28这也就意味着用户有可能对自己接受的信息进行选择。根据罗杰?菲德勒对传媒的划分,传媒一般可以分为人际领域、广播领域和文献领域。29一般而言,只有人际领域才存在着互动的特点。传统的媒介,例如广播、电视或书籍、报纸、杂志,都只能归入广播领域和文献领域,而在广播和文献传播领域中,信息总是从发送者流向接收者,用户基本上都是被动的接受信息的,因而在这两个领域中不具有交互性的特点。30只有 *** 可以涵盖所有这三个领域,也只有 *** 的用户才可能主动的选择甚至影响所接受的信息。例如网上聊天就是一种典型的交互式传播方式。考察以往美国 *** 以立法规范传媒的历史,法院之所以认为这种限制言论的立法符合宪法,主要是因为身处传统的媒介中用户无法控制信息的交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其他利益,这种限制才显得尤为必要。31而 *** 用户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用户, *** 信息的交换可能由用户来控制,这就为控制 *** 上的不良信息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 *** 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仅其载体具有多样性,其内容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传统传媒,如广播,只能以声音的形式传播信息,电视也至多只能结合图像与声音两种形式,而 *** 除了可以传送文本之外,还可以传送声音、图像和影片,并且可以建立超文本链接。 *** 言论载体的复杂性决定了 *** 言论法律界限的复杂性。另外,正如上文中提到的, *** 涵盖了人际、广播和文献三个领域,如聊天室应归入人际领域,网上电视节目的实时播放应归入广播领域,而新闻组、资料检索系统等又似应归入文献领域。而法律对这三个领域的言论进行限制时的严格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法律对广播领域的限制要较文献领域为严格,而对文献领域的限制又较人际领域为严格。同时,网上既存在着一般的言论,如聊天室和电子邮件,也存在着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对这些不同种类的言论进行法律限制时也必须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 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如果要对 *** 言论实施某种法律限制,如何划定这条法律界限将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这也是对于 *** 不可以机械套用以前的法律界限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 用户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用户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因此一旦用户匿名上网, *** 将很难查出用户的真正身份。而在美国,用户在网上隐匿自己身份的权利已经通过ACLU v. Miller32一案得到了联邦地区法院的确认。由于 *** 是无中心化的,任何用户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 *** 针对 *** 言论制定了法律加以限制,而某个用户的言论也确实触犯了这一法律,但如果该用户隐匿了自己的身份, *** 也将难以找到该言论的负责人,法律也就会失去意义。这就意味着仅仅依靠法律来控制 *** 言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更好途径,对待 *** 这种高科技的产物,更应辅以技术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 言论自由法律界限的确定的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工作。那么,对于 *** 言论自由究竟应该施以什么样的法律界限呢?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来,美国的学者对此多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有的学者坚持对 *** 言论无论其内容为何都只能进行“内容中立”的限制,即只能对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限制;33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在人们完全了解因特网和在下级法院的有关判决经受了考验之后,国会或更高法院才能制定有关限制规范(definite regulation)。34

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谨慎的态度,因为首先 *** 言论主要是以文字、声音、图片、影片等形式表达出来的,不可能涉及行为,因此可以肯定的说, *** 言论都属于纯粹言论。根据更高法院对待纯粹言论的传统态度以及纯粹言论本身的性质,即使存在以立法限制 *** 言论的必要也必须非常谨慎。其次,对纯粹言论的分类也应该适用于 *** 言论,对于不同种类的网上言论应该适用不同的保护原则。例如对于商业广告、“不正当言论”(indecency)等“低”价值言论,就可以考虑以比较宽松的原则进行法律限制。至于淫秽言论等不受之一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即使是在 *** 空间中也是不应该受到保护的。而对于属于“内容中立”限制的言论,在制定法律进行限制时就应主要进行“时间、地点、方式”的限制。

总的说来,由于我们目前对于 *** 的认识仍然较少,而 *** 基于其无中心化的特点又较其他的传媒都更加有利于言论自由价值的发挥,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限制 *** 言论的时候不可操之过急而必须小心谨慎。

尽管学者们对于之一条修正案在 *** 空间中的适用存在许多的争论,而且这场争论随着 *** 的发展还将继续下去,但是无疑能够在这场争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国会和更高法院。同时,由于美国特殊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这场争论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更高法院的手中。考虑到Reno v. ACLU一案所涉及到的CDA法案35是国会规范 *** 最早的努力之一,以及CDA被判违宪后产生的重大影响,下面笔者将首先就该案具体介绍一下更高法院对待之一条修正案在 *** 空间中的适用的态度。

CDA是《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它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CDA宣布通过 ***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indecent material)"的行为属刑事犯罪,可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36而根据以往的宪法判例,“不正当言论”与猥亵言论(obscenity)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猥亵言论不受之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不正当言论”却是受到保护的。37很明显,该法案是国会企图以未成年人保护为突破口,像以往对待广播一样以立法对 *** 言论实施控制的一个尝试。如果法院判决ACLU败诉,那么 *** 的这一尝试就获得了成功, *** 也就将处于 *** 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法院判决 *** 败诉,那也就等于同时宣告 *** 言论是不受 *** 干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 *** 严厉干涉的。

1997年6月26日,更高法院对Reno v. ACLU案做出终审判决,CDA最终被判违宪。笔者认为,在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决中,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的。

首先,法院充分注意到了 *** 这一新兴科技的产物,并对其做出了中肯的评价。鉴于该案发生于1997年—— *** 发展的初期,法院对 *** 所作的这些评价在现在看来虽然可能有欠深入,但在当时还是难能可贵的。在该案判决词之一部分中,法院首先对因特网作了一个整体的评价,称其为 “一种独特的、全新的全球通信媒介”。紧接着,法院又对 *** 用户通过 *** 进行交流和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将其分为电子邮件、自动邮件列表服务(mail exploders)、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即 *** 的搜索功能)。这一分类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仍然是适用的。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了 *** 无中心化的特点,指出“在 *** 上没有哪个组织可以控制用户的接入,也没有哪一个中心点(centralized point)可以将任何私人网站或服务商(individual web sites or services)从 *** 上驱逐出去。” 可以说,法院的这些评价不仅构成了进行该案判决的基础,也为我们探索 *** 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反驳 *** 关于援用有关广播的宪法判例以说明自己有权对 *** 这一传媒进行控制的观点时,史蒂文斯法官代表更高法院阐明了 *** 应该有其独特的适用原则。史蒂文斯法官认为,更高法院以前允许 *** 对广播实施控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之一, *** 有长期以来对广播业实施比较广泛的控制的历史;第二,广播的所需占用的频道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第三,广播具有“侵略性”,即用户对信息的接受是没有控制权的。虽然在历史上存在着允许 *** 对广播实施控制的宪法判例,但同时也有判例表明不同的传媒基于其各自的特点应该适用不同的原则。而广播所具有的这些导致 *** 控制的特点在 *** 空间中并不存在:之一, *** 并没有对 *** 控制的历史,相反, *** 对 *** 自其诞生之日起一直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第二, *** 不像广播那样具有“侵略性”。在这里史蒂文斯法官特别强调指出 *** 上的信息不是不请自来地“入侵”用户的家庭或出现在其电脑上的,用户不大可能“偶然”地接触到某些内容;第三,与国会当初制定规范广播业的法律时不同, *** 不应被当作一种“稀缺”的昂贵商品; *** 为所有的人提供了一种相对不受限制的、低廉的交流途径。因此,史蒂文斯法官最后总结到:“我们的判例并没有提供允许 *** 对这种媒介(指 *** ,笔者注)进行审查的程度的标准。”

最后,法院再次表明了对言论自由的价值的重视和捍卫言论自由的决心。这也就意味着,除非有特别充足的理由,否则法院是不会允许国会对 *** 言论基于其内容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制的。如同本文之一部分中所提到的, ***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内容中立”言论进行基于内容的限制,但是如果 *** 可以证明它对于限制“内容中立”言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利益,也可以根据它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限制。在本案中, *** 为了证明CDA的合宪性,提出自己制定CDA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正当言论”的侵害,如果法院判决CDA违宪,那么未成年人的利益就将无法得到保护。这时,法院就必须运用“逐案权衡”原则判断保护 *** 言论自由的利益与 *** 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何者为重。如果判决CDA合宪,就意味着法院认为保护 *** 言论自由的利益不足以与其他利益相抗衡,这样 *** 在以后制定法律限制 *** 言论的时候就将会有可能为了其他利益而轻易牺牲言论自由;而如果判决CDA违宪, *** 亦将有可能在制定涉及 *** 言论的法律时裹足不前。最终,法院还是选择了言论自由。这也就相当于向世人宣告美国更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中应该具有更高的价值。正如最后史蒂文斯法官在总结部分所写道的:“作为宪法传统,在缺乏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 *** (对 *** )进行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只会限制思想的自由交换而不是促进它。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与控制言论所能带来的理论上的、未经证实的利益相比,促进表达自由的利益要重要得多。”

在Reno案之后,美国更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又在ACLU v. Miller、Multnomah County Library v. U.S.A.、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v. U.S.A.、Ashcroft v. ACLU等一系列案件中延续了更高法院在Reno案中的判决思路,38相继判决CIPA(《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在线儿童保护法》)等有关限制 *** 言论的法律违宪。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CDA等法案最终被判违宪,但是更高法院也并非主张对“不正当言论”等不良信息应该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它只是反对以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至于通过“过滤技术”39、授权父母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及 *** 用户还是得到法院支持的。40当然 *** 也不得强制用户使用“过滤技术”,否则也将构成对之一条修正案的违反。41同时,法院认为对于 *** 上与聊天室等不同的部分,如商业站点等,还是可以以法律来规范的。42

从Reno v. ACLU到Ashcroft v. ACLU这一系列的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更高法院对待 *** 言论的态度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法律慎行(只允许内容中立的法律限制)、倚重技术、授权父母(用户控制)。

上面我们从Reno v. ACLU案出发,简略地阐述了一下美国更高法院对待 *** 言论自由的态度。其实不独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在对 *** 言论的法律界限上也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 *** 立法开始较早的德国为例。德国以其《多媒体法》而在 *** 立法领域著称于世。这部《多媒体法》在涉及 *** 言论的法律界限上主要表现在对青少年的保护上。43它采取了分阶段的 *** ,将有关青少年保护的内容分为三个阶段。之一阶段是禁止刑法上、违反秩序法上违法的产品、服务;第二阶段是以联邦检查处列举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产品、服务,散布者必须在技术上预防确保不使青少年获得;第三阶段是课服务提供商以聘请青少年保护人员之义务。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首先该法将可能遭到限制的内容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两种,从而为保护 *** 言论的多样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要求散布者“在技术上预防确保不使青少年获得”和“聘请青少年保护人员”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 *** 特殊性质的考虑。除德国外,澳大利亚的分级管理制度和新加坡的行业自律及用户自我负责的制度也是比较有特色的。44

“警告:本服务器放置于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未满18岁禁止访问”是什么意思?

“警告:本服务器放置于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未满18岁禁止访问”是指该服务器的是存放在美利坚合众国的管辖区域内,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管辖,只接受美国法律的管辖,其网页中登载的内容属于限制级内容,未满18周岁的观众不适合观看里面的内容。

该表述多出现在色情、博彩类网站之中。

扩展资料:

电影审查分级管理机构(CARA)

G级:

·G级: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观看--该级别的电影内容可以被父母接受,影片没有裸体、 *** 场面,吸毒和暴力场面非常少。对话也是日常生活中可以经常接触到的;

PG级:

·PG级:辅导级,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观看-该级别的电影基本没有 *** 、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也很短,此外,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出适度的范围;

PG-13级:

·PG-13级:特别辅导级,13岁以下儿童尤其要有父母陪同观看,一些内容对儿童很不适宜——该级别的电影没有粗野的持续暴力镜头,一般没有裸体镜头,有时会有吸毒镜头和脏话;

R级:

· R级:限制级,13岁-17岁观众要求有父母或成人陪同观看--该级别的影片包含成人内容,里面有较多的 *** 、暴力、吸毒等场面和脏话;

NC-17级:

·NC-17级:17岁以下观众禁止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未成年人坚决被禁止观看。影片中有清楚的 *** 场面,大量的吸毒或暴力镜头以及脏话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R级

*** 利大于弊资料

如果说进学生上网只会玩游戏和看不健康的东西,那么对于这样的学生,即使你禁止他上网,他也会去电子游戏室或酒吧,会去接受不健康文化的熏陶,会更加速他的变坏!!

当今社会混杂~!

*** 是世界~!是没错但同时有善良与邪恶,中学生心理,社会感知都不完善的群体

在 *** 上不好的信息只多不少~!中学生并不能全面的识别或者是无法识别

三是“信息垃圾”的威胁。当 *** 给人类带来新的文化文明曙光的同时, *** 信息垃圾和信息毒品亦同步而至。暴力、迷信、色情充斥 *** ,污言秽语俯拾皆是, *** 垃圾泛滥成灾,严重污染了 *** 文化环境。

四是“信息欺诈”的威胁。在 *** 中,无论是操纵 *** 的组织者,还是低素质高手段的网民,都有利用 *** 技术手段伪造以假乱真的信息来欺诈受众的情况。利用计算机编辑和操纵信息,进行网上信息欺诈传播,比传统意义上的“谣言惑众”不知要大多少倍。互联网是供全世界阅读信息的一面大墙,一个假信息,瞬息之间会使千万人真假不辨,以假当真,而混淆视听。威胁更大的则是 *** 信息的意识形态欺诈和文化欺诈,这会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三、学生网民的特点

1、随意性大。从上网原因和聊天话题两方面都体现出大学生上网存在较强随意性。10.4%的 学生在高兴时上网,8.5%的学生在心烦时上网,27.7%的学生在无聊时上网,53.4%的学生不定 时上网;在聊天话题方面;15.7%聊个人情感,16.4%聊兴趣爱好,19.3%聊生 活经历,5.5%进行学术探讨,43.1%毫无重点的聊。

2、 *** 知识贫乏。许多大学生在网上除了聊天、使用免费电子信箱、看新闻外,就不知道做 什么。调查显示:16.4%的学生不知道"搜索引擎"、"BBS"为何物,在知道的人中也分别有25. 6%和62.6%的学生没有使用过。使用免费电子信箱除了收发E-mail外,8%学生用于联系工作, 34%的学生用于收发电子杂志,2%的学生还用于收发贺卡和手机短信息等其他服务,56%的学生 没有其他用途。

图二:E-mail信箱其他用途

3、不成熟性。63.1%的学生曾因上网而耽误过上课。学生们更注重互联网的娱乐、资讯、拓

展生活空间的功能而非学习的功能。在谈到 *** 对学习的影响方面,22.4%的学生认为能从网 络获取信息以促进学习;40.7%的学生认为能拓展知识面,开阔视野,提高思维能力;26.3%的 学生认为花费太多时间上网娱乐致使成绩下降;10.6%学生认为 *** 中的不良信息会产生不良 影响。对于非法和不良信息站点,27.1% 的学生曾误入,31.3%的学生曾好奇进入,17.5%的学 生经常接触,24.1%的学生从未接触过;这些不健康的内容,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发展, 虽不是主流,但却是不可忽略的现象。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津津乐道地谈网上教育,但网上教育不过是商家的夸大其词的炒作罢了。不仅在中国,即使在美国权威杂志《今日美国》的调查表明:86%被调查的老师、图书管理员以及电脑管理人员相信,孩子们使用因特网不会提高他们的课堂成绩。

刚才对方辩友滔滔不绝,无非是向在座各位展示了 *** 在信息交流方面的快捷性和方便性。但我奉劝对方辩友,对中学生上网可不要雾里看花,我愿借对方一双慧眼,把 *** 的利弊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从量上说,目前 *** 有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类是网上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黑客、病毒和网上欺诈等;第二类是指传播色情暴力和仇恨的不良信息;第三类是形形 *** 的信息污染和垃圾,就在对方辩友慷慨激昂的四分钟陈词里,全球主要网站已经被黑客入侵了近200次,全球互联计算机可能已经被最新病毒感染了170万台次……

其次,从质上说,我们今天讨论的特定主体是中学生,他们是特殊的群体,他们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求知欲望极其强烈,但他们在生理、心理上还未成熟,对待新事物缺乏辩别是非的能力,自制力差。这些固有的特征,与 *** 固有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构成了中学生与上网之间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经现实迫使国家机关颁布关于 *** 管理的专项法律,但 *** 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疆域特征也导致了法律难以奏效。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 *** 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所以,在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 *** 的种种弊端仍然存在,也许将来某年某月某日, *** 将成为一方净土。但一万年太久,我们只争朝夕,现实是: *** 已经对中学生的身心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同学们,面对我们的伙伴自投罗“网”,而一“网”情深,为避免“网”事不堪回首,我们呼吁该下网时就下网,清清爽爽好时光。

今天,对方辩友罗列了大量的例子,不惜夸大其词地说中学生上网如何如何好!可对中学生上网带来的一系列弊端轻描淡写,甚至像蜘蛛网一样轻轻地抹去!这种不尊重事实,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说一叶障目的态度,的确无法令人信服!同时,对今天辩论的主体—中学生的特征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要知道人贵有自知之明!而更为关键的是今天对方这个“利弊”大小的比较始终没有一个标准,那你们的立论从何而来呢?

今天,我们本着对自己作为中学生,对自己健康成长的追求来同对方一起探讨这个充满主观臆想的话题。无论是利大弊也好,还是弊大利也好,我们的最终目的难道不是趋利避害吗?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进而设法解决问题是我方今天立场的根本出发点。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之一, 只有认识到目前 *** 的三大问题,我们才能去追求让 *** 成为一方净土。法律制裁的无奈,道德规范的苍白,技术限制的落后,无不令有识之士的内心感到忧虑不安。看看那些地下网吧,看看那些中学生浏览的网页界面,真可谓色情与垃圾齐飞,虚假与暴力一色。桩桩事实告诉我们,中学生上网不加以控制的话,怎么让社会相信我们是祖国美好的未来呢?

第二, 只有认识到中学生是一群特殊的群体,才能正视现实问题,我们从不奢望每个上网的中学生会成为先知先觉的贤者、圣人,而从他律走向自律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只有万能的“上帝”才能派出无数的“天使”下凡对每个上网的中学生说:“嘿,伙计,此物非礼勿视。”可事实又告诉我们,中学生往往会出于好奇或冲动,刻意去寻找一些色情、暴力信息进而引发诸如性犯罪等社会问题。此时此刻对方辩友猜猜上帝会怎么想?他只会说:“大话sorry,不是我心太软,只是我很无奈。”

第三, 只有认识到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才能调动社会的各方面力量和各种手段来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我们是五月的花朵,但花朵有被害虫侵蚀的时候,只有摆脱 *** 的束缚才能用青春拥抱时代,我们是初升的太阳,但太阳也有被乌云蒙蔽的时候,只有该下网时就下网,才能用生命点燃未来!“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我们有一个梦想,在新世纪的一个清晨,当我向度尽劫波的人类精神家园投去最后的一瞥时,我们广大中学生正以新面貌新状态,迎接新挑战!谢谢!

这个论点其实非常危险——我是指在辩论中,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

因为题目是“上网弊大于利”,而不是“沉迷上网弊大于利”。

对方不需要驳你关于“弊”的种种言论,可以说:我们可以通过监管来减少“弊”的影响和加强“利”的作用。

其次,从质上说,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大学生。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正处于一个身心都快速发育的阶段,好奇心强。在此,我方再次强调:中学生好感情用事,缺乏是非判断能力计自制力。当他们上网接触到不良信息事,由于缺乏自制力,会逐渐接受,是他们产生一种定视思维,并逐渐形成一种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有一部分同学上往是聊天、玩游戏,甚至一上就是4-5小时。中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而中学生上网却置学业于不顾,这就在本质上产生了中学生上网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一分钟内全球的主要网站已经被黑客入侵了近50次,全球互联网计算机可能已经被黑客入侵了近50万次。网上安全实在难以解决,再说对方辩友刚才列举的种种措施,难道就能将网上色情消灭于无形,难道能给 *** 一片净土吗?

、青少年上网会浪费很多时间,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不要说上网可以帮助学习,如果上网真的能帮助你们提高成绩的话,为什么国家还要投入那么大的人力和物力去完善我国的教育机构呢?即使网上可以学到知识,那么你们为什么还要每天背着书包来学校上课呢?

2、过多的使用互网对人们的健康和社交不利。卡耐基?梅隆大学的罗伯特?克劳特和他的同事对一些实验对象在开始使用互联网及之后的一两年进行了人格评估,发现:人们花在网上的时间越多,与亲人的沟通越少,实际生活中的朋友就越少,同时感到孤独和沮丧。

对方辩友一在说明 *** 的好处,对, *** 是好。但不适合中学生而已,为什么不适合。我在自由辩论中已从教育的角度做了论述。但可惜的是,对方辩友居然不知道今天我们在这辩的是什么?是中学生的问题,还是 *** 的问题。这也不怪对方辩友,因为对方辩友是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还好,对方辩友知道,中学生要在家长的陪同下上网,这点我多谢对方辩友支持我方从教育的角度看中学生上网的问题。你方说法只能说现在的中学生上网的行为能力未能对其行为负责。还有,为什么现在的普遍的上网场所--网吧。有这么一句:未成年人不能进入。这也是你方所认可的,在一次多谢。为什么现在全部的网吧都这样说呢?这样只能说明我方观点的正确性,就是:中小学生上网弊大于利

?

2、漫谈网恋产生的个人社会家庭根源是什么?对现实的影响是什么?

3、谈谈聊天室里人气好但却仍出现的静默不语现象2.管理如何才能够很好的处理好聊天室里出现断麦的情况下的衔接调节聊天室的气氛?

4、你觉得因为生活压力和生活情感的不顺而导致的 *** 情感放纵是一种罪过吗?2。人的心理年龄和实际年龄是一定成正比的吗?3.你对 *** 追悼会有什么看法?

5、在 *** ,你喜欢用什么方式感知网友:声音?文字?视频?2,如果你喜欢上一个人,你会限制他(她)的行踪吗,包括他(她)的异性网友的多少?3,假如你碰到这样的情况,你会怎么做?(排除简单地拉黑)

6、你上网的初衷与你遇见的差距大吗?对于网友,你能和他交心到什么程度?网上的伤害与现实生活中的相比,哪个可能伤得更深?网的距离说近便近,说远便远,怎样才能将现实和 *** 区分得清楚?

虽然“大一”新生禁购电脑的规定有“一刀切”之嫌,但我相信绝大多数家长都会赞成某大学的这种做法。有人也许会指责该规定限制了学生的自由,但仔细想想,为什么刚考取驾照的马路新手在之一年不能开上高速公路?交管局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新手的技术尚未成熟,马路经验还不丰富;为什么有关部门出台规定16岁以下的青少年不能进入网吧和游戏场所?因为他们自制力差,很容易沉迷其中。因此,该大学的这种做法同样也无可非议。

才踏入象牙塔的天之骄子,刚刚从中学时代沉重的学习重负中解脱出来,进入大学这个氛围宽松得多的环境,加上没有父母老师在身边时时督促,因而非常容易自我松懈,尤其遇到某些诱因,就会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大家都知道,有两样东西是大学生最容易沉迷的,一是 *** ,二是电脑游戏。在“大一”这个最关键的角色转变时期,出于对学生负责的精神,该大学此举可谓用心良苦。

虽然这不能完全怪罪于电脑,但在大学一年级这个关键时期里,如类似于 *** 、电脑游戏等诱惑触手可及的话,很难相信他们能够克制。报纸曾报道过,江西某大学生刚上大学,因不再受宠而产生失落感,加之与同学相处不好,于是整天在宿舍与电脑为伴,渐渐产生自闭心理,直至自杀。如果在他大学心理不稳定的转型时期,宿舍里暂不提供他接触 *** 的便利条件,可能使他有更多机会与外界交流,就不会酿成悲剧了。

关注青少年上网就是关注未来。只有充分认识到 *** 对于青少年上网是弊大于利这一事实,我们才能高度重视并有效的加以引导,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未来一代不会毁于有甚于毒品的“电子 *** ”中

2001年5月, *** 界出了一件大事,那就是有上万人参加的中美红客、黑客大战。郭鑫没有参与对美国网站的攻击,他认为参与政治有违黑客精神,一而再地黑网站也不符合黑客不重复工作的原则。他随时留意着红黑大战的进展,尽可能地联系被黑的网站,如果对方信任的话,就帮着修复被黑掉的服务器。“从黑的质量上来说,美国人还是略胜一筹,许多被黑的中国网站已经采取了相当的保护措施,”郭鑫评论道,“民间黑客活动并不可怕,真正危害国家的是那些别有用心窃取国家机密的黑客。”他认为本次红黑大战最重要的意义,是起了一个警示作用,许多机构明显开始重视 *** 安全问题。

1、您上网的心态是什么? *** 带给了我们什么?网聊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利大还是弊大

其实众所周知,很多学生都主要把电脑用来玩游戏、上网和看碟,在宿舍里更是经常通宵达旦不能自拔,很少是为学习之用。这样的话,学校禁止大一新生自购电脑在宿舍使用是完全应该的。

浅谈 *** 对大学生成长的影响

21世纪是信息时代,“ *** ”这个名词在短短几年内已深入人心,由一个“新名词”成长为众人皆知的“热名词”。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我们在看到 *** 带给我们的巨大方便及好处的同时,也应正视 *** 的弊端。尤其对于大学生来说, *** 更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利用不好便会刺痛他人更会伤害自己。

我们不能也无法否认 *** 这一新兴“事物”带给我们的好处。正是这张无边无际的大网,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连接了起来,使本就不大的“地球村”变的更小了,使世界各地的人们能够无障碍自由地交流。我们利用 *** 可以迅速的获得任何我们所需的信息,可以自由的发表言论,可以足不出户却能“满载而归”,可以舒服地呆在家里成交一笔生意,更可以将世界名校的课堂搬到自己的家中……一切的基础只是一台电脑,一部 *** ,一只“猫”,剩下的事 *** 会让你满意。

作为新一代青年的代表,大学生对新事物往往较其他人敏感,其追求程度也往往超过其他人。所以,在大学校园中,如果你想找一个不知道“ *** ”的大学生恐怕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正视 *** ,将 *** 摆在一个恰当的位置,均衡利弊,用好这把“双刃剑”。

作为一名大一新生,我也听说了不少由于沉溺于 *** 而导致学业荒废甚至降级、退学的“典型”事例。他们中大多数是陷进了网上聊天或是网上游戏的泥潭中而不可自拔,等发现时为时已晚,而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所以一度有一个时期, *** 被认为是影响大学生成绩的一大公敌,成为大学教师、学生家长齐声指责的对象。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作用而成的,我们看问题要全面,要抓住事物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抓住事物的本质。 *** 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仅仅是一个聊天的场所,更不是某些人的游乐场,它是一个巨大的信息集散地,它将全世界联系了起来,它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它实现了资源共享,这才是 *** 的真正作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 *** 的作用是积极的。作为大学生,更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多多接触 *** ,了解 *** ,驾御 *** ,将 *** 变成服务于自己的工具,而不是仅将它作为娱乐消遣的场所,这才是真正利用了 *** 的价值。

让我们回到起初的话题。为什么有的人会在 *** 中迷失自我,害了自己又伤了别人呢?为什么同是大学生,同是生活在信息社会,有的人却能充分利用 *** 的优势,提高了成绩,同时又开阔了眼界,锻炼了才能呢?这恐怕就不是 *** 的问题,而是人本身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内因决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同是 *** ,有的人看到的是它可以聊天,可以过把“统领千军万马血战沙场”、“参与世界反恐行动”的瘾;有的人则看到它的资源共享性。这就是人与人的不同了。所以,谈 *** 的利弊,归根结底还在于我们怎样看待 *** ,怎样利用 *** ,怎样利用好 *** 。与其不停地抱怨 *** 影响了大学生的学习,阻碍了大学生的成长,不如好好反省一下我们自己:我真的利用好 *** 了吗?我问心无愧吗?

当然, *** 也并非净土一片。色情、暴力也在 *** 中占有一席之地,它们也会不时的骚扰我们。但我们可以。人类毕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高级智慧生物。我们不想看的东西可以不看,不想要的东西可以不要。这样,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意志去拒绝那些不健康的、肮脏的东西来腐蚀我们的思想。我们更希望有一天,这些肮脏的东西能从 *** 上消失,还 *** 以清白。这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还是开头那句话, *** 是把“双刃剑”。我们既不能不用它,也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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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2年前 (2022-07-07)

法院判决ACLU败诉,那么政府的这一尝试就获得了成功,网络也就将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政府败诉,那也就等于同时宣告网络言论是不受政府干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政府严厉干涉的。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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